2018普通高校招生考试考风考纪宣传教育片
来源:江西省教育考试院 发布:2018-0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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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法规意识
远离考试作弊
考试不诚信、违纪作弊等普通高考中各类违规行为将受到法律法规的严肃处理。
2015年1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正式实施,标志着作弊入刑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将高考作弊上升到法律法规的层面,这意味着,考试作弊不仅是行政处罚那么简单,情节严重便触犯了法律。
《刑法修正案(九)》相关条款明确规定,在普通高考、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等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属于犯罪行为,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提供作弊器材,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国家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也要按上述规定处罚。替考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此外,一些高科技作弊团伙非法生产、销售专用间谍器材或者窃听、窃照专用器材,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也属于犯罪行为。
2016年6月1日起,新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正式实施,明确了对考生考试作弊的惩处办法。新修正的教育法规定,考生在国家教育考试中有相关作弊行为的,由组织考试的教育考试机构工作人员在考试现场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并终止其继续参加考试;组织考试的教育考试机构可以取消其相关考试资格或者考试成绩;情节严重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参加相关国家教育考试1年以上3年以下;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教育法修正案和刑法修正案有关内容实现相互衔接,形成打击考试违法行为的合力。
广大考生要全面了解法律法规涉及考试的条款,知晓违法违规将受到的处罚和导致的严重后果,坚守法律的底线,不碰违规的红线,遵守考试纪律,诚信应考。
高考有路勤为径
切勿作弊去触刑
一、依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查处数量较多的违纪作弊行为
以2016年普通高考为例,2016年我省普通高考文化考试共处理违规考生114人次,在各类违规行为中,占比前5位的分别是:
①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55起,占比48.24%;
②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14起,占比12.28%;
③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9起,占比7.89%;
④携带具有发送和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6起,占比5.26%;
⑤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4起,占比3.51%。
(一)考生有以下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如:在考试科目未作自带计算器等工具要求情况下,自行携带计算器等工具参加考试。
2.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如:考试结束铃响仍继续答题,即为拖答。2016年普通高考视频监控录像回放中,这一违纪行为比较突出。
3.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这在高考视频监控录像回放违规认定中占很大比例。
4.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考生因答题不顺或因不了解考场规则,将试卷、答卷、草稿纸等带出考场,结果触犯了考试纪律,这一违纪行为被称为“最令人遗憾的违纪行为”。
5.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这一违规行为多在普通高考评卷过程中被查处。
(二)考生有以下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其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
1.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这是多年来处理违规考生人数最多的作弊行为,也是一些考生认为可操作性强的作弊行为。
2.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抄袭”这一作弊行为也是多发的,协助他人抄袭者多源于“哥们”或“姐们”义气,或是存在“钱物交易”,双方都将被认定为考试作弊。
3.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这是多年来处理违规考生人数较多的作弊行为,集中表现为携带手机参加考试,违规考生的解释多为用来掌握时间或忘记带在身上。考试入场实施安检的目的即为杜绝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考生在此情况下仍违规,可以说是“司马昭之心路人皆知”。
4.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考生在考试过程中答题不顺,情绪急躁,从而发生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行为。
5.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这一作弊行为往往是有替考倾向,如查实属替考,则按替考处理。
6.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这一作弊行为也多源于“哥们”或“姐们”义气,属于互相帮助作弊。
7.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如:高中非应届毕业在校生(少年班除外)“借用”高三毕业生的身份证或伪造证件报名参加高考,考生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同时取消其应届毕业当年普通高考报名资格。
案例:2014年普通高考报名期间,我省某高二学生希望报考2014年高考以锻炼其心理素质,为了完成网上报名,该生借用他人身份证刷卡报名高考。为了进入考场考试,该生家人又为其办理了一张假身份证,在考试过程中被监考员发现。最终,该生受到了应有的处理。
二、依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给予停考处理的作弊行为
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的,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的,考生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并可以视情节轻重,同时给予暂停参加该项考试1至3年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同时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
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参加考试,其与“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和“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是相辅相成的,这正是教育部三令五申要严厉打击的高科技作弊行为,包括手机拍照传递试题,用橡皮擦、耳麦等接收答案等。
案例:2016年,根据公安部门侦破高考高科技作弊案件通报的涉案考生,省教育考试院经过调查核实,确定某县3名考生在6月7日的考试中有“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的行为。依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九条第三款,对以上考生做出了“其所报名参加的考试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并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年”的处理。
三、依据《刑法修正案(九)》和《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给予停考处理并入刑的作弊行为
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参加考试的,被替考考生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可以视情节轻重,同时给予暂停参加该项考试1至3年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同时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替考者如为在校生则面临被开除学籍的命运,同时双方都将受到法律的制裁,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又称为“硬替考”,这几年时有发生,真正是掩耳盗铃、自欺欺人。
制造假证替考被称为“软替考”,更具有隐蔽性,但“妖怪逃脱不了孙悟空的火眼金睛”,替考行为必会昭然若揭。
案例:2016年普通高考结束后,省教育考试院对一举报件进行认真的调查核实,并通过司法程序,认定某考生在6月7日的语文、数学考试中有“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行为。即对该考生做出了“其所报名参加的考试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的处理,并移交属地公安部门处理。
违反国家教育考试规定、情节严重受到停考处罚,在处罚结束后继续报名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由学校决定是否予以录取。
四、依据《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让不诚信者付出惨痛代价
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如实记入其考试诚信档案。下列行为在报名阶段发现的,取消报考资格;在入学前发现的,取消入学资格;入学后发现的,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学籍;毕业后发现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学历、学位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提供虚假姓名、年龄、民族、户籍等个人信息,伪造、非法获得证件、成绩证明、7411威尼斯的荣誉证书等,骗取报名资格、享受优惠政策的
如:国家专项资格造假。报考国家专项必须具备三个条件:(1)符合当年统一高考报名条件;
(2)本人具有实施区域当地连续3年以上户籍,其父亲或母亲或法定监护人具有当地户籍;
(3)本人具有户籍所在县高中连续3年学籍并实际就读。
案例:2016年高招录取期间,省教育考试院接到反映我省某县2名不具备国家专项报考资格的考生通过了审核,填报了国家专项并被录取的消息,省教育考试院经调查核实,立即取消该2名考生的录取资格。
2.冒名顶替入学,由他人替考入学或者取得优惠资格的
每年开学季,教育部都明确要求各高校严格按照国家招生政策规定和学籍管理规定,认真开展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对新生报到所需录取通知书、身份证、户口迁移证、高考加分资格证明等材料与考生纸质档案、录取考生名册、电子档案逐一比对检查。对享受高考加分照顾的新生、自主招生新生及通过有关专项计划录取的农村和贫困地区新生进行资格复核。对存疑的考生,要认真与生源地省级招生考试机构核实,严防冒名顶替和资格造假。对通过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方式骗取高考加分资格、录取资格或冒名顶替入学的新生,未按规定公示有关资格身份的新生,未经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办理录取手续的新生,以及其他违规录取的新生,一律不予学籍电子注册,并报告有关部门倒查追责。
案例:1.2012年普通高考新生入学后,某大学反映我省考生张某某电子档案信息与纸质档案信息存在差异,省教育考试院核查了考生有关高考信息并派人赴考生户籍所在地进行了调查核实,证实已就读某大学的署名为“张某某”的学生属冒名顶替入学。某大学给予该生开除学籍的处理。
2.2016年某大学对“国家专项批次”录取新生资格进行复核,发现我省某考生不符合国家专项报名资格,对考生作出了勒令退学的处理。
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记录、保留在国家教育考试中作弊人员的相关信息。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中记录的信息未经法定程序,任何组织、个人不得删除、变更。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可以依申请接受社会有关方面的查询,并应当及时向招生学校或单位提供相关信息,作为招生参考条件。
切实维护考生权益
坚决抵制考试作弊
一、切实维护考生权益
1.考试过程中,考生保管好试卷、答卷等考试材料,不给他人可乘之机
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考生立即停笔,全体起立,将答题卡,试卷,草稿纸从上到下顺序整理好,按照监考员指令,依次退出考场门外等候。在监考员依序收齐答卷、试卷、草稿纸后,按照监考员指令,返回座位,取回考试证件和文具。省教育考试院将进一步严肃考风考纪,加大考试监管力度,继续保持对考试违规的高压态势和高科技作弊的打击力度,考试结束即组织全省高考考场视频监控录像统一回放工作,对回放审查中认定的违规行为做出严肃处理。
2.填报志愿期间,考生保管好志愿密码卡,不让他人有利可图
考生在网上填报志愿的密码,将在高考外语科目考试(6月8日下午)结束后由监考人员发至每个考生手中,考生自行负责保管密码,如因考生对密码保管不慎产生的问题由考生本人负责。
二、共同抵制考试作弊
要敢于检举揭发考试作弊行为,共同维护公平公正的考试秩序。省教育考试院考试违规举报电话0791-86765582,举报信箱ksyjjjc@163.com。
同学们,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不但是知识水平的测试,更是道德品质的考验,在考试中违纪作弊,既是道德良知的丧失,也是对教育公平公正的亵渎。
普通高考是人才选拔的一方净土、一块绿洲,只有每位考生都遵守考试规则、严守考场纪律、诚实守信应考,才能确保考试公平,从而实现对个人的公平,为自己、为社会的向上向善做出应有的努力。务请考生坚守诚信,以实际行动营造公平、干净的考试环境。
来源:江西省教育考试院
编辑:邹璋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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